焚烧炉选型考虑要满足什么条件!日常生活垃圾焚烧技术性在国内发展趋势比较晚,在欧美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很多年乃至几百年的使用和发展趋势。受各个国家所在位置、工业生产技术性特点及废弃物特点的干扰,现阶段形成了多种不一样的垃圾焚烧工艺处理。依据《日常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GJJ90—2009)的相应规定及合理性的商业服务运作必须,焚烧炉型号选择考虑到要考虑下列规定: (1)焚烧处理线的总量及一条焚烧处理线的区域应依据焚烧厂的处置区域、炉型的技术性完善水平等要素明确,宜设定2〜4条焚烧处理线。 (2)选定锅炉应合适超大类、Ⅰ类、Ⅱ类垃圾焚烧厂。 超大类垃圾焚烧厂:厂区总焚烧处理工作能力2000t/d及之上。 Ⅰ类垃圾焚烧厂:厂区总焚烧处理工作能力1200〜2000t/d(含1200t/d); Ⅱ类垃圾焚烧厂:厂区总焚烧处理工作能力600〜1200t/d(含600t/d)。 (3)废弃物在焚烧炉内要获得充分的点燃,点燃后的煤灰热灼减率≤5%,再次燃烧室内烟气温度在≥850℃的标准下停留时长不小于2s。(避免二噁英形成) (4)在设计方案废弃物底位发热量与低限底位发热量区域内,应确保废弃物设计方案焚烧处理工作能力,并应融入全年度内废弃物特点转变的规定。 (5)焚烧炉有过载处置工作能力,废弃物入料应可调整。 现阶段主要的焚烧炉的形式可分成机械炉排焚烧炉、流化床焚烧炉、旋转焚烧炉。 |